规章与文件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工作文件汇编(二0一六年六月)

    

                                      目    录

1.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章程

2.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规则(试行)
3.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守则

4.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聘用管理办法

5.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培训考核规定

6.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培训计划

7.北京法院委托调解案件分流流程

8.调解案件司法确认情况反馈表

9.案件管理工作流程

10.调解员工作流程
11.案件受理通知书(诉前)
12.案件受理通知书(诉中)
13.调解员声明书
14.调解员选定确认书
15.调解程序报告
16.调解员通知
17.调解庭开庭通知
18.立案阶段委托调解协议书
19.调解成功通知函
20.调解未果结案情况报告
21.调解案件申请书
22.申请调解受理通知书
23.申请调解协议书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 (以下简称本团体)
英文名称是:Beijing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Multiaspect Intermediation and Development,缩写BAPMID。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调解工作组织机构以及退休高级法官、资深优秀律师和有一定法律背景的专家学者、调解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最高法院和市委关于加强多元调解的方针政策,整合北京地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推进行业、专业调解组织的整体规划和自我监管,提升行业、专业调解的规范性和权威性,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建设有时代特点和首都特色的多元调解模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首都综治办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一号新阳商务楼B座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加强本团体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根据首都行业、专业调解组织的现状和发展需要,制定行业、专业调解规则并监督实施;规范行业、专业调解员的选任及管理,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制定收费指导性管理规范,组织示范调解机构;推动行业、专业调解组织的市场化运行;积极探索调解组织的工作规范、程序规则及绩效考核标准,组织调解组织评比和检查,规范调解行为,加强调解组织自律,提高调解组织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益。
(二)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在党委领导下,根据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需求,有针对性地培育新型调解组织,完善首都多元调解组织体系。密切与相关主管部门的配合,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努力化解社会纠纷,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专业调解等四调联动的合力,提高首都社会治理能力,促进调解组织健康发展。
(三)加强与法院的诉调对接。推荐信誉好、业务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加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配合法院做好对入册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管理。在法院的指导下,制定诉调对接工作规范,规范案卷交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关键环节的调解流程,提高诉调对接成效。
(四)加强调研宣传。认真研究、宣传和落实中央、最高法院、市委关于多元调解的方针政策。努力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首都行业、专业调解的发展战略、管理体制、支持政策、发展趋势和创新模式等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多元调解提供智力支持。
(五)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根据调解工作需要,联合法院、法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相关单位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培训工作,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技巧。组织开展国际和国内调解学术交流工作,理论研究与调解实践互动互促,不断完善首都调解工作机制。
(六)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首都行业、专业调解组织网站,加大对调解机制、动态及研究成果等的宣传力度,引导会员积极探索网上调解、网上诉调对接等新的调解模式。
(七)开展诚信建设,提升本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及最高法院、北京各级法院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为北京范围内各行业性、专业性的调解组织;个人会员为热爱法律工作并有一定法院工作实践或调解工作实践的法官(含退休)、优秀律师及调解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享受本团体为创作活动提供的必要帮助和便利条件;
  (六)请求本团体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布置的工作;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与本团体保持联系,向本团体及时反映工作情况;
  (四)单位会员应按时向本团体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单位会员的重要人事变动,应报本团体审查备案;
(六)接受本团体业务上的监督、指导;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危害,或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长期不开展活动,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或副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可授权副会长承担相应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承办会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

调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快捷、有效、低成本地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商事等争议,特制定本调解规则。
第二条 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及其他特殊主体之间约定的特别争议,均可提交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由促进会按照案件管理有关规定,交与各会员单位调解中心调解。
第三条 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调解中心调解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另有约定,且经调解中心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公正公平地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第五条 各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合作,自觉遵守调解规则及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参与调解程序,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中心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联合调解,也可以接受其他争议解决机构的邀请或委托对争议进行联合或单独调解。
第二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调解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调解条款,以及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各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受理调解案件。
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调解条款的,调解中心也可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由调解中心征求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程序。
调解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约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立案阶段委托调解试点工作的规定(试行)》、《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相关规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
第八条 当事人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需要提交:
(一)调解申请书,内容包括:
1.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E-mail)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争议事实和调解请求;
(二)适当的证据材料;
(三)身份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调解中心在收到一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征求其他被申请人的意见,如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应及时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本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册。如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调解申请的,即向当事人发送上述材料。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确认双方当事人均收到《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可征求选定调解员事宜,如果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意见,将由调解中心向当事人选派调解员,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即可。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调解,则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对申请人调解请求的书面意见;
(二) 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 身份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调解中心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到被申请方的,或已联系到被申请方,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的视为拒绝调解;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又确认同意调解的,由调解中心征求申请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决定是否继续调解程序。
第十三条 调解中心征求当事人意见、发送受理、开庭等通知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
第二节 调解员的选(指)定
第十四条 调解由一名调解员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名册中选定调解员,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调解中心指派调解员。
第十五条 接受选定或指派的调解员,应及时向调解中心和当事人书面披露可能影响其调解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六条 调解员无法履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适合履行职责的,按照本调解规则重新确定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节 调解方式
第十七条 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任何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这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调解员可以分别单独或同时会见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
(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鉴定意见,当事人应预交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调解员应努力协助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发现双方的共同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促使当事人找到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 调解在调解中心所在地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其它地点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调解采用中文进行,如果当事人要求提供其他语种的服务,所产生的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九条 调解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调解应当由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记录调解情况。
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专家、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期限,调解员经商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共同确定调解期限。
当事人未约定且调解员亦未与当事人确定调解期限的,调解员应当自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后的30日内完成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及调解中心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调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当事人就部分调解请求达成和解的,可据此签署部分调解协议。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调解程序终止:
(一)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
(二)各方或任何一方当事人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三)调解期限届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且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延期的。
(四)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并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经调解中心调解后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二十五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不得在调解程序结束之后再就同一或者相关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程序中担任仲裁员或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当事人不能要求调解员在上述程序中作证。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调解程序结束后就同一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中,引用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和表示过愿意接受的任何以达成和解为目的的陈述、意见、观点、方案或建议,作为其申诉或答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调解费用以及各方当事人应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各方当事人平均分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调解费用的收取,原则上是调解成功的按照诉讼费的一半收取,调解不成功的不收取费用。具体按照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诉调对接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经法院审查符合法立案条件的,且当事人自愿调解,经法院委托(诉讼前)、委派(诉讼中)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适用本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向各会员单位(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委托、委派的民商事纠纷调解案件,调解中心应当立案受理。
第三十条 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立案阶段委托调解试点工作的规定(试行)》和《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调解中心自接到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委托、委派调解通知函》后,调解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委派人民法院接收下列文件:
1、《当事人(原告)调解申请书》;
2、《当事人(被告)同意调解确认书》;
3、委派或委托法院《民商事纠纷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委托或委派书》;
4、原告起诉材料等;
5、委派或委托人民法院就该案应收取案件诉讼费参考标准。
第三十一条 调解中心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接到人民法院委托或委派调解案件的相关文件后,应及时向各方当事人发送下列文件:
1、《调解案件受理通知书》;
2、本调解规则;
3、本调解中心《调解员名册》;
4、选派/指派调解员简介。
第三十条 各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选定调解员。
第三十三条 经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或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立案阶段委托调解试点工作的规定(试行)》和《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调解中心及时制作《调解成功通知函》附调解协议、《调解未果结案报告》附未果情况说明,一并送交委托或委派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调解规则由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调解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

调 解 员 守 则

     一、调解员应尽职、尽责、勤勉、谨慎地行使自己的职责,通过调解的方式高效、快捷的解决争议。

二、调解员应独立、公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偏不倚的履行其职责。
三、调解员应定期接受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和相关 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具备较高的调解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调解实践经验。
四、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调解组织的指定时,应保证其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调解员不得主动与当事人联系,谋求自己作为个案之调解员。
六、调解员应当主动向调解组织披露任何有可能被认为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的情况。如有上述情况,足以影响调解公正进行的,不得担任该案件的调解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调解员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不得有违背独立原则和公正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八、调解员须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有关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上的任何信息。
九、调解程序结束后,未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员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担任该争议的仲裁员。
十、如果调解不成功,调解员不得在其后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担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十一、本守则由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守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
调解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行为守则》(以下简称《调解员行为守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及会员单位调解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能够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道正派、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三)明察善断、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保证其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三条 调解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或同等学历,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从事法律工作8年以上,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资深法律人士,并受聘于某调解组织;
     (三)具有本行业、专业中高级职称且经验丰富,或担任本行业、专业领域调解员工作8年以上;
(四)特别优秀且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可适当放宽;
  (五)参加促进会岗前培训成绩合格。
       第四条 符合条件、经岗前培训成绩合格的调解员,即向其发放资格证书,列入调解员名册,输入北京法院网查询系统。
       
第五条 申请担任促进会及会员单位调解员,需填写各自相应的申请表格。
调解员的人员配备,根据各调解组织发展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六条 调解员任期为五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算;聘任期届满,各调解组织将根据调解员在聘任期内履职情况、参加培训情况、本人意愿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七条 未被续聘且案件尚未调解结案的,须继续调解直至该案结束,但本人不愿意继续办理的除外。
第八条 调解员在聘任期内,如有违法、严重违纪的行
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聘;因身体状况不佳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不再续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
调解员培训考核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业、专业性调解员队伍,进一步提高调解员办案能力,保证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规则》、《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解员培训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调解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不同层次、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调解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会员单位聘任的居住在中国境内(暂定)的中国籍(暂定)调解员。
第四条 调解员培训工作由促进会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即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日常管理等。
第五条 培训内容包括民商事调解知识、调解的基本原则和办案程序(含“诉调对接”/“调仲对接”等)、调解技能与方法、调解员职业操守、调解文化等调解理论与实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第六条 培训形式以讲座、交流会、研讨会等调解员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为主。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参加培训人员分为取得资格证书调解员、预备调解员、关心调解工作的社会人员;预备调解员须参加30小时培训,方可参加14小时资格培训,完成44小时培训且符合任职条件,并经考核合格的调解员可以领取资格证书。
第八条 培训中心每年适时组织入会及调解员资格培训;扩展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诉调对接培训;行业、专业性教育培训;境外培训等各类培训。
第九条 各调解组织须优先聘用符合《调解员聘用管理办法》且通过培训、考核的人士担任本组织调解员。
第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会员单位调解员,培训费按照非会员单位调解员的一半收取,会员单位推荐的未取得资格证书的调解员,培训费按照预备调解员收取,但促进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取得调解资格证书的调解员每年度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3学时,如未完成年度最低培训学时的,培训中心将会同该调解员所在调解组织,督促其完成培训学时。
调解员5年任期内,超过2年度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的,届满后不予续聘。
第十二条 培训中心将建立和完善调解员培训档案,对调解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调解员培训情况由培训中心定期通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执行。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
调解员培训计划

       1. 入会及调解员资格培训:参加人员为新会员及各会员单位需要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原则上半年举办一期,每期2天(14课时)。

       2. 扩展培训扩展知识面培训。拟邀请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一线资深法官讲授各审判领域的审判实务、请参加立法及司法解释的专家学者讲授立法背景及法律适用原则。每月分专业培训一次,每次半天(三课时)。根据需要自愿参加。

       3. 继续教育培训:结合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综合各会员单位的需求(如:党和国家涉及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文件精神及金融、证券、保险、审计、税收等与工作密切关联的专业知识的掌握),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有针对性地授课。每季度一次,每次半天(3课时)。已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必须参加。

       4. 诉调对接培训: 由试点法院立案庭负责人针对诉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培训。每季度一次,每次半天(3课时)。根据需要自愿参加。

       5. 行业、专业教育培训:按照各行业、专业调解组需求,特别定制培训课程,并进行授课。根据各行业、专业调解组织的实际需要,随时开班。

6. 境外培训美国是ADR开展较好的国家,为了更好地吸收国外好的经验,少走弯路,拟与美国ADR组织、法院、大学联合进行境外培训。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开班。

北京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
法院、促进会、调解组织案件分流流程
一、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基本类型
涉互联网纠纷;涉医疗、美容纠纷;典当纠纷;证券、期货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房地产开发纠纷;标的额较大的买卖、承揽、委托、租赁合同等纠纷;标的额较大、复杂疑难的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纠纷;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的其他纠纷。
二、案件交接程序:
1.法院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同意调解的,法院出具《立案调解委托书》,委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按照案件管理有关规定,交与相应的会员单位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法院应于当事人同意调解3日内将起诉书传真或邮寄至促进会,同时将《立案调解委托书》邮寄至促进会,或者通知促进会自取。
2.促进会应在收到案件后2日内,对案件进行登记,并根据案件类型交与相应的会员单位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促进会在《立案调解委托书》填写具体承办案件的调解组织名称并加盖促进会印章后,通过邮寄、自取方式交调解组织,起诉状同时以传真、邮寄、自取方式转交调解组织。
3.调解组织在法院委托之日起七日内征求被告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被告方不同意调解的或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情况,决定退回法院的案件,调解组织应在二日内将《未进入实质性调解阶段案件统计表》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促进会。促进会盖章后交委托法院,委托法院即通知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
4.被告方同意调解的,立案前委派案件,调解组织应自法院委托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15日内调解完毕。双方当事人要求延长调解时间的,撰写延期申请,双方签字后存档,由调解组织将此情况报促进会,促进会报委托法院。
5.调解成功和经调解未果的,调解组织分别将调解协议书一份、 调解未果情况报告一份及《接受委托调解案件结案情况统计表》书面报送促进会(另须报送《结案情况统计表》电子版),邮箱地址:tiaojiezhongxin666@163.com促进会登记后将上述材料移送法院。
6.凡经法院确认的案件,确认法院应及时填写委托调解案件司法确认情况反馈表,促进会定期收取反馈表,经汇总后报高院立案庭。
7.调解组织应当制作《接受委托调解案件统计报表》,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调解案件情况报送促进会,由促进会统一报送市高院。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案件
司法确认情况反馈表
案号(    


原告
被告
法院
调解组织:
调解员
成绩
5
调解协议规范严谨,通过确认
4
调解协议有小瑕疵,但不影响通过确认
3
调解协议有较大瑕疵,经法院补正后通过确认
2
调解协议存在问题,返回调解组织补正后确认
1
调解协议有较大问题,经法院和调解组织共同补正后通过确认
0
未能通过确认
-5
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撤销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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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新阳商务楼B4

电话:67091800 传真: 67080006 邮编: 100062


           案件管理工作流程

1. 负责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到法院提取需要进行诉前调解的相关案卷;
2. 根据情况,联系被告方是否同意进行诉前调解,如果不同意,通知原告方后,随即将案卷退回委托法院;如果被告方同意调解则继续程序工作;

3. 做好受理案件登记工作(当事人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4. 制作《案件程序报告》、《受理通知书》、《调解规则》、《调解员简介》、调解员《声明书》、《调解员选定确认书》等文件, 并将相关文件送达双方当事人;

5. 通知调解员,并将起诉书等相关案卷送交调解员;

6. 与调解员、当事人协调确定调解庭开庭时间,制作调解庭开庭通知送达调解员和当事人,预定调解庭;

7. 提前到达并做好调解庭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8. 当事人到庭后,协助调解员确认身份、收齐相关证明材料,请调解员、当事人在声明书、确认书上签字;

9. 开庭后,协助调解员作简单记录,制作案件调解成功或未果通知函,调解未果结案报告;

10. 将案卷及通知函或结案报告等相关手续送回委托法院并归档。


调解员工作流程
一、案件受理
1.接到调解中心案件受理通知后,遵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纠纷立案阶段委托调解试点工作的规定》、《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以及《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规则》的要求,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尽快妥善解决本案所涉争议。
2. 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公正公平地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法院诉前委派案件的调解期限是30天,立案后委托案件的调解期限是15天。
二、庭前准备
1.熟悉案情。调解员接受委托案件后,要认真阅卷,找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介绍调解中心概况和案件收费标准,为案件调解成功奠定良好基础。
2.确定开庭时间。与双方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的同时,联系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确定开庭时间。提醒当事人按照受理通知要求,带齐开庭所需携带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开庭
1.核对当事人身份。按照法定程序核对当事人身份并审查身份的相关材料。当事人是企业或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的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是公民个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调解活动,须向本中心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是律师的还要提交律所函。
2.填写相关信息。指导当事人填写受理通知书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E-mail)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填写电子送达确认书。
3.调解员的选定。再次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如确无异议即在调解员选定确认书上签字。
4.签署调解员声明书。
5.自我介绍。
6. 简要介绍调解中心概况及调解规则相关条款。
7. 说明本案调解期限和收费额度。
四、调解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调解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调解员应努力协助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发现双方的共同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促使当事人找到调解方案,达成协议。
3. 调解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在调解过程中,有一方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调解、调解期限届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且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延期的或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调解程序终止。
4. 调解开始后,调解员应指导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工作,以保证调解记录能全面真实的反映整个调解过程。
五、调解成功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调解员要认真制作《立案阶段委托调解协议书》
1.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注意防止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2.文字精炼、运用法律术语准确;
3.文字、格式、标点等运用正确;
4.根据当事人的数量确定调解书的份数,调解中心留存2份(其中一份给委托法院)。
5.指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调解员本人签字。
6.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30日内可依法共同向委托或调解中心属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六、调解未果
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的,调解员须将案件争议焦点和调解不成原因等情况整理为书面报告,提交调解中心。
七、送达
双方当事人领取调解协议后,指导其填写送达回证。
八、整理卷宗
退卷、归档。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

 受 理 通 知 书
(2016)京促诉前调字第 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接受 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对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因
所引起的争议案(以下简称本案)进行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立案阶段委托调解试点工作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阶段多元调解试点工作的规定(试行)》和《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的有关规定,本中心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适用本中心《调解规则》的规定启动调解程序,并将调解相关事项通知各方当事人如下:
一、案件受理
本中心于2016年 月 日收到委托法院向本中心出具的《立案阶段调解委托书》以及当事人向该法院提交的诉讼材料,本中心自即日起受理本案,案号为(2016)京促诉前调字第*** 。请当事人各方在向本中心提交的文件中注明本案案号。
二、调解规则的适用
本案调解适用本会的《调解规则》。
三、调解员的选定
1.本案调解将由一名调解员进行。情况特殊,经本中心主任同意,也可选择多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2.鉴于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和特征,并从本案调解所涉及相关法律专业和有利于调解等综合因素考虑,本中心主任特向当事人各方推荐**女士/先生担任本案独任调解员。
3.各方当事人应自收到本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提交经当事人分别签署的《调解员选定确认书》,也可电话、短信先予确认,开庭时补签。
4.如本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本中心主任推荐的**女士/先生作为本案独任调解员,本中心主任可为其再次推荐或按照《调解规则》第二章相关规定确定调解员。
四、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遵照调解的保密原则,并根据《调解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纠纷调解全过程均采取不公开方式进行。为保证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本中心特向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代理人提出如下要求:
1. 当事人参与本案调解活动,企业或单位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公民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上述材料于第一次调解庭前提交。
2.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调解活动,须向本中心提交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于第一次调解庭前提交。
3.证据材料一式3份
五、调解费用收取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阶段多元调解试点工作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本案在调解成功后向当事人收取人民法院诉讼费标准的50%作为调解费用。调解不成功的不收取调解费。
六、本案经办秘书
本中心已指定***女士协助本案的程序管理工作,其联系电话为: 传真为:
七、其他事项
1.根据《调解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等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本案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2.一方当事人恶意调解造成对方当事人调解费用支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过错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当事人共同恶意调解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利益的,当事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
3.根据当事人向本中心移送的已提交的书面材料,本案应送达你方的所有文件,除当面递交、传真外,本中心将按照下述收件人及地址送达:
收件人:
地 址:

 

邮 编:
收件人:
地 址:
邮 编:
在本案以后的调解过程中,如你方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本中心。
本中心致力于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中立、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双方当事人将在退休高级法官或行业专家、知名学者、专业律师的主持下就争议事项进行磋商;我们将协助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互惠共赢的解决方案,并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为之提供履行保障。本中心现代化的硬件设施将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极其私密性的协商谈判环境,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在调解程序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以及书面材料均不得用于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程序;本中心期待着在今后的调解过程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及时、良好、有效的服务,亦希望双方当事人诚信合作,尽早妥善解决本案争议。

附件: 1.《调解规则》

            2.《调解员背景简介》

            3.调解员《声明书》

            4.调解员选定确认书》范本

二〇**年**月**日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新阳商务楼B座4层
电话: 67091800    传真: 67080006   邮编: 100062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


 

***人民法院(2016)京****民(初、终)****号委托调解案
受 理 通 知 书
原告: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接受 法院立案后委托,对原告 (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 (以下简称被告)因 所引起的争议案(以下简称本案)进行调解。本中心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立案阶段委托调解试点工作的规定》、《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和《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的有关规定,适用本中心《调解规则》的规定启动调解程序,并将调解相关事项通知各方当事人如下:
一、案件受理
本中心于2016年 月 日收到委托法院向本中心出具的《立案阶段调解委托书》以及当事人向该法院提交的诉讼材料,本中心自即日起受理本案,案号仍为***人民法院(2016)京****民(初、终)****号。请当事人各方在向本中心提交的文件中注明本案案号。
二、调解规则的适用
本案调解适用本会的《调解规则》。
三、调解员的选定
1.本案调解将由一名调解员进行。情况特殊,经本中心主任同意,也可选择多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2.鉴于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和特征,并从本案调解所涉及相关法律专业和有利于调解等综合因素考虑,本中心主任特向当事人各方推荐**女士/先生担任本案独任调解员。
3.各方当事人应自收到本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提交经当事人分别签署的《调解员选定确认书》,也可电话、短信先予确认,开庭时补签。
4.如本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本中心主任推荐的**女士/先生作为本案独任调解员,本中心主任可为其再次推荐或按照《调解规则》第二章相关规定确定调解员。
四、 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遵照调解的保密原则,并根据《调解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纠纷调解全过程均采取不公开方式进行。为保证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本中心特向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代理人提出如下要求:
1. 当事人参与本案调解活动,企业或单位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公民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上述材料于第一次调解庭前提交。
2.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调解活动,须向本中心提交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于第一次调解庭前提交。
3.证据材料一式1份
五、调解费用收取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阶段多元调解试点工作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案在调解成功、当事人享受诉讼费减免后,向各方当事人收取人民法院诉讼费标准的25%作为调解费用。调解不成功的不收取调解费。
六、本案经办秘书
本中心已指定***女士协助本案的程序管理工作,其联系电话为: 传真为:
七、其他事项
1.根据《调解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等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本案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2.一方当事人恶意调解造成对方当事人调解费用支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过错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当事人共同恶意调解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利益的,当事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
3.根据当事人向本中心移送的已提交的书面材料,本案应送达你方的所有文件,除当面递交、传真外,本中心将按照下述收件人及地址送达:
收件人:
地 址:
邮 编:
收件人:
地 址:
邮 编:
在本案以后的调解过程中,如你方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本中心。
本中心致力于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中立、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双方当事人将在退休高级法官或行业专家、知名学者、专业律师的主持下就争议事项进行磋商;我们将协助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互惠共赢的解决方案,并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为之提供履行保障。本中心现代化的硬件设施将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极其私密性的协商谈判环境,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在调解程序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以及书面材料均不得用于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程序;本中心期待着在今后的调解过程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及时、良好、有效的服务,亦希望双方当事人诚信合作,尽早妥善解决本案争议。
附件: 1.《调解规则》
2.《调解员背景简介》
3.调解员《声明书》
4.调解员选定确认书》范本
二〇**年**月**日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新阳商务楼B座4层
电话: 67091800    传真: 67080006   邮编: 100062

               调 解 员 声明 书

案件编号:(201 )京促调字第  与 争议
接受选定/指定声明
本人确认接受选定/指定,作为题述调解案之调解员。本人确知《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的要求,并能够按照要求履行调解员的职责。
独立性声明
如果您接受选定/指定,请在如下选项中作出选择
□ 本人声明本人独立于题述案各方当事人,并将公平调解案件。本人同时确认,就本人所知,不存在可能引起当事人对本人的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 本人声明,虽然本人认为在接受选定/指定前无《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及《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守则》规定的必须回避的情形,并保证独立、公正、高效、勤勉地履行调解员的职责,但鉴于本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存在如下可能引起当事人对本人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怀疑的情形,故给予披露:披露义务
 在调解程序进行中,如果本人知悉新的可能引起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本人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本人将继续履行披露义务。
                                            调解员:
                                       年      月      日

 

调解员选定确认书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
就京促调字第*******号******* 与 纠纷一案选定调解员事宜,根据***先生/女士签署的《声明书》,到目前为止我方亦认为该先生/女士不存在与本案有任何利害关系,并从本案所涉及相关法律专业等综合因素考虑,我方(调解申请人/调解被申请人)最终选定***先生/女士作为本案独任调解员。
特此确认。
                                      申  请  人
                                      被申请人
                                    年     月      日
调解程序报告
(201 )京促调字第 号争议案
申请人
调解代理人
被申请人
调解代理人
—————————————————————————
调解员
现就本案调解程序事项报告如下:
 201 年 月 日 案管办收到申请方当事人申请书
201 年 月 日 案管办向当事人发出《民商事纠纷调解案件受理通知书》。向调解员发出《调解通知》。
201 年 月 日 案管办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庭开庭通知》
201 年 月 日上/下午 第一次调解庭开庭抄送调解员。
201 年 月 日 出《调解成功通知函》或《调解未果结案报告》。
201 年 月 日 本案调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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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号   争议案
调解员通知
调解员 ***(先生/女士):
 关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题述调解案,争议各方共同选定您作为本案的调解员。
 调解中心已收到您签署的《声明书》,并已转交各方当事人。根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的规定,您自今日(年 月 日)起开始对本案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中心现将有关材料转给您,并提请您注意下述事项:
 1.本案的具体调解程序进展将由您负责。调解应在不
违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立案阶段委托调解试点工作的规定》、《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以及《调解规则》的前提下,尽早妥善解决本案所涉争议。
 2.如果本案争议是在诉调对接机制下实施调解,因此
本案适用《调解规则》第三章“诉调对接的特别规定”,该章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调解规则》其他各章规定。
 3.虽然《调解规则》规定了个案的调解期限,但调解
员的案件调解过程应尽可能快速、高效地进行。
 4.如调解成功,在当事人、调解员和调解中心正式签署

调解协议书前应将协议书草案认真审阅,确保准确无误。

       调解中心已指定 先生/女士负责本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为: 。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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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新阳商务楼B4
电话:67091800 传真: 67080006 邮编: 100062
                   关于(201 )京促调诉字第****号争议案
开庭相关事宜的通知
申请人(原告):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 ***被申请人****之间的题述调解案,鉴于各方当事人均选定***女士/先生为本案调解员并分别签署了《调解员选定确认书》,本中心秘书处经征得***女士/先生的同意,并根据其签署的《声明书》,按照《调解规则》最终确定该女士/先生作为本案独任调解员。
各方当事人、调解员共商本中心案件管理部决定于20**年****日(星期*)上/下午*时*分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大街1号新阳商务楼B座4层调解室开庭
请派员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出席,并请将出席人员的姓名及身份提前通知本中心。
请当事人各方届时携带尽量完备的涉案资料及相关证据等,以便调解使用。
特此通知。
                                                                                                  *年*月*日
                                                                                            抄送:独任调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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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67091800 传真: 67080006 邮编: 100062

立案阶段委托调解协议书
 )京促调字第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就合同争议案,各方当事人同

意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阶段委托调解机制,将 争议交由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接受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委托,并适用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规则》的规定启动调解程序。在调解员***主持调解下,达成本协议。

       履行协议的方式:

       履行协议的地点:

       履行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经本案当事人签字、盖章,调解员签名,特邀调解机构盖章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遵守、自觉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调解协议。
本协议一式 份,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调解员(签字或盖章) 调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调解成功通知函
北京市 人民法院:
本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贵院委托至本机构进行立案阶段调解的关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案,本机构已就上述纠纷调解成功,特通知贵院。
报告内容:
       一、 附调解协议;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调解组织
                                              年   月   日
调解未果结案情况报告
北京市 人民法院:
本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贵院委托至本机构进行立案审查阶段调解的关于当事人 和 之间的 纠纷一案,因下列事项( )而终止调解,特通知贵院。
1.在调解组织主持下,各方在约定或规定期内未达成调解的;
2.该纠纷不适宜由首都调解组织继续调解的;
3.当事人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报告内容:
       一、双方最终调解分歧情况;
       二、双方无争议事实记载;
       三、其他需要向法院提示的情况(如案件存在虚假、恶意诉讼的可能性,案件涉及群体性、社会热点以及其他敏感性因素)。
             调解组织:
                                                                                年    月    日
本调解员于 *年*月*日接到贵中心委托进行立案审查阶段调解的,关于**** 和****合同纠纷案,现将调解未果情况报告如下:
本案受理调解后,调解员及时认真阅卷,于 *年*月*日,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组织双方进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对***的事实均认可,但对未能支付的原因分歧较大,经调解员做工作,申请方****同意与被申请方******继续协商并提供审计所需材料。调解会后双方又自行进行了沟通,鉴于已超过调解期限,且申请方*****未向秘书处提交延期调解申请书,本案故做调解未果处理
特此报告
                                     特邀调解员: 

                                                                                   年     月     日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新阳商务楼B4
电话:67091800 传真: 67080006 邮编: 100062
                    
       申 请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联 系方 式:
       被 申请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联 系方 式: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


 

                                            受 理 通 知 书
(2016)京促自调字第 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于 年 月 日受理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就其与被申请人 (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因
所引起的争议进行调解。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立案阶段委托调解试点工作的规定》和《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根据本中心《调解规则》规定启动调解程序。并将调解相关事项通知各方当事人如下:
一、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登记费(以下简称受理费)为每方各300元(人民币,下同),共计600元。申请人在申请案件受理时已交付了受理费,被申请人应在首次参加调解时交付。本案案号为(20**)京促自调字第*** 。请当事人各方在向本中心提交的文件中注明本案案号。
二、调解规则的适用
本案调解适用本会的《调解规则》。
三、调解员的选定
1.本案调解将由一名调解员进行。情况特殊,经本中心主任同意,也可选择多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2.鉴于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和特征,并从本案调解所涉及相关法律专业和有利于调解等综合因素考虑,本中心主任特向当事人各方推荐**女士/先生担任本案独任调解员。
3.各方当事人应自收到本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提交经当事人分别签署的《调解员选定确认书》,也可电话、短信先予确认,开庭时补签。
4.如本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本中心主任推荐的**女士/先生作为本案独任调解员,本中心主任可为其再次推荐或按照《调解规则》第二章相关规定确定调解员。
四、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遵照调解的保密原则,并根据《调解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纠纷调解全过程均采取不公开方式进行。为保证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本中心特向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代理人提出如下要求:
1.当事人参与本案调解活动,企业或单位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公民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上述材料于第一次调解庭前提交。
2.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调解活动,须向本中心提交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于第一次调解庭前提交。
3.证据材料一式3份
五、调解费用收取
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阶段多元调解试点工作的规定(试行)》,本案在调解成功后向当事人收取人民法院诉讼费标准的50%作为调解费用。调解不成功的不收取调解费(不含案件受理费)。
六、本案经办秘书
本中心已指定***女士协助本案的程序管理工作,其联系电话为: 传真为:
七、其他事项
1.根据《调解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等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本案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2.一方当事人恶意调解造成对方当事人调解费用支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过错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当事人共同恶意调解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利益的,当事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
3.根据当事人向本中心移送的已提交的书面材料,本案应送达你方的所有文件,除当面递交、传真外,本中心将按照下述收件人及地址送达:
收件人:
地 址:
邮 编:
收件人:
地 址:
邮 编:
在本案以后的调解过程中,如你方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本中心。
本中心致力于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中立、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双方当事人将在退休高级法官或行业专家、知名学者、专业律师的主持下就争议事项进行磋商;我们将协助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互惠共赢的解决方案,并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为之提供履行保障。本中心现代化的硬件设施将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极其私密性的协商谈判环境,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在调解程序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以及书面材料均不得用于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程序;本中心期待着在今后的调解过程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及时、良好、有效的服务,亦希望双方当事人诚信合作,尽早妥善解决本案争议。
附件: 1.《调解规则》
2.《调解员背景简介》
3.调解员《声明书》
4.调解员选定确认书》范本
二○一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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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新阳商务楼B座4层

电话: 传真: 邮编: 100062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新阳商务楼B座4层

电话:67091800 传真: 67080006 邮编: 100062


调解协议书

(20**)京促调字第**

  人:
住 所 地:
被申请人
住 所 地:

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就 争议案,各方当事人同意将该争议交由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接受当事人申请,并适用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规则》的规定启动调解程序。在调解员主持调解下,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协议的方式:

       履行协议的地点:
       履行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经本案当事人签字、盖章,调解员签名,特邀调解机构盖章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遵守、自觉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调解协议。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年 月                        
                                                    调解员 :                     调解机构:
                                                             年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