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工作文件汇编
目 录
1.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聘用管理办法
2.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培训考核规定
3.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培训计划
4.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规则(试行)
5.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守则
6.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培训收费标准
7.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接受调解法院案件分配办法
8.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民商事案件调解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9.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案件调解细则(试行)
10.关于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文书制作样式规定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
调解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行为守则》(以下简称《调解员行为守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及会员单位调解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能够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道正派、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三)明察善断、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保证其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三条 调解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或同等学历,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从事法律工作8年以上,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资深法律人士,并受聘于某调解组织;
(三)具有本行业、专业中高级职称且经验丰富,或担任本行业、专业领域调解员工作8年以上;
(四)特别优秀且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可适当放宽;
(五)参加促进会岗前培训成绩合格。
第四条 符合条件、经岗前培训成绩合格的调解员,即向其发放资格证书,列入调解员名册,输入北京法院网查询系统。
第五条 申请担任促进会及会员单位调解员,需填写各自相应的申请表格。
调解员的人员配备,根据各调解组织发展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六条 调解员任期为五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算;聘任期届满,各调解组织将根据调解员在聘任期内履职情况、参加培训情况、本人意愿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七条 未被续聘且案件尚未调解结案的,须继续调解直至该案结束,但本人不愿意继续办理的除外。
第八条 调解员在聘任期内,如有违法、严重违纪的行
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聘;因身体状况不佳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不再续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
调解员培训考核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业、专业性调解员队伍,进一步提高调解员办案能力,保证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规则》、《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解员培训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调解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不同层次、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调解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会员单位聘任的居住在中国境内(暂定)的中国籍(暂定)调解员。
第四条 调解员培训工作由促进会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即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日常管理等。
第五条 培训内容包括民商事调解知识、调解的基本原则和办案程序(含“诉调对接”/“调仲对接”等)、调解技能与方法、调解员职业操守、调解文化等调解理论与实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第六条 培训形式以讲座、交流会、研讨会等调解员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为主。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参加培训人员分为取得资格证书调解员、预备调解员、关心调解工作的社会人员;预备调解员须参加30小时培训,方可参加14小时资格培训,完成44小时培训且符合任职条件,并经考核合格的调解员可以领取资格证书。
第八条 培训中心每年适时组织入会及调解员资格培训;扩展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诉调对接培训;行业、专业性教育培训;境外培训等各类培训。
第九条 各调解组织须优先聘用符合《调解员聘用管理办法》且通过培训、考核的人士担任本组织调解员。
第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会员单位调解员,培训费按照非会员单位调解员的一半收取,会员单位推荐的未取得资格证书的调解员,培训费按照预备调解员收取,但促进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取得调解资格证书的调解员每年度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3学时,如未完成年度最低培训学时的,培训中心将会同该调解员所在调解组织,督促其完成培训学时。
调解员5年任期内,超过2年度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的,届满后不予续聘。
第十二条 培训中心将建立和完善调解员培训档案,对调解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调解员培训情况由培训中心定期通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执行。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
调解员培训计划
1. 入会及调解员资格培训:参加人员为新会员及各会员单位需要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原则上半年举办一期,每期2天(14课时)。
2. 扩展培训:扩展知识面培训。拟邀请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一线资深法官讲授各审判领域的审判实务、请参加立法及司法解释的专家学者讲授立法背景及法律适用原则。每月分专业培训一次,每次半天(三课时)。根据需要自愿参加。
3. 继续教育培训:结合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综合各会员单位的需求(如:党和国家涉及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文件精神及金融、证券、保险、审计、税收等与工作密切关联的专业知识的掌握),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有针对性地授课。每季度一次,每次半天(3课时)。已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必须参加。
4. 诉调对接培训: 由试点法院立案庭负责人针对诉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培训。每季度一次,每次半天(3课时)。根据需要自愿参加。
5. 行业、专业教育培训:按照各行业、专业调解组需求,特别定制培训课程,并进行授课。根据各行业、专业调解组织的实际需要,随时开班。
6. 境外培训:美国是ADR开展较好的国家,为了更好地吸收国外好的经验,少走弯路,拟与美国ADR组织、法院、大学联合进行境外培训。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开班。
4--10项内容见《培训材料二》
培训材料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