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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研讨会暨第八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成功召开

2020年9月12日,《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和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共同主办了“《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研讨会-暨第八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作为联合单位支持了本次会议。来自法院、律所、调解机构、高校和媒体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围绕《新加坡公约》生效后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和法律对接等议题展开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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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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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刘敬东主持了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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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安娜·乔宾·布莱特(Anna Joubin-Bret)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视频致辞,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她提到,经历了新冠疫情后,国际争端的解决不同以往。调解是非常好的法律工具,可以促进沟通,加强关系,让人类在因新冠疫情导致社会关系受阻的情况下继续保持团结。《新加坡公约》有利于促进调解,使之成为解决争端、恢复商业关系和节省大量时间与费用的可靠方式,公约获得广泛的认可并生效值得庆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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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国平在开幕致辞中指出:可以从历史有根、当前所急和未来可期三个方面来理解《新加坡调解公约》和中国商事调解制度与之对接的意义。具体来说,中国运用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具有悠久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将来一定能够执行好《新加坡调解公约》;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之新冠疫情爆发,各种冲突、争端层出不穷,亟需大力运用调解这一方式来解决国际商事争端;从长远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各国秉持开放、包容、合作的精神来处理本国与他国的关系,调解制度所蕴含的精神与之是一致的,调解作为解决争端的方式将来不仅会在商事领域也会在其他领域甚至公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助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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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会长翟晶敏在开幕致辞中提到,多元调解具有诉讼所不具备的多种优势,但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存在商事调解和人民调解分工不明确、商事调解机构市场化的发展缺乏配套的法律和规范、调解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等挑战,我们应该积极推进调解的立法,做好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的对接,解决商事调解员和调解机构的准入和收费、与国际调解组的织合作等问题,促进中国商事调解国际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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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陈建在开幕致辞中表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陈建在开幕致辞中表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下设立了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调解与谈判委员会和中立专家与诉讼调解委员会,都与调解有关。我国调解和仲裁的论文和专著较少,我们应该积极通过《商事仲裁与调解》期刊推进商事调解的研究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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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副主席蔡晨风女士在开幕致辞中谈到,疫情后,企业更倾向于选择磋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但企业对于调解的不了解不信任还很普遍。《新加坡公约》的生效为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提供了机遇。我国商事调解立法有助于推动社会各界对商事调解的认可。法律界的专家、从业人员应积极推动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建设,努力打造中国自己的世界一流商事调解机构,为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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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所长、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长沈四宝教授主持了议题一“《新加坡调解公约》对中国商事仲裁的影响”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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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法院原副院长王振清认为我国要关注以下五个问题:一是要对《新加坡公约》加大宣传,让社会了解;二是要明确调解的主管机关,新加坡公约中的主管机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必须具备权威性、协调性、执行力和专业性特点;三是对调解机构的审查和调解员的准入门槛进行规定;四是要制定执行程序,并且防止虚假和恶意调解;五要做到依法、公开和公正,不能牺牲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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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与风险部总经理李志永对商事调解制度在中国国际工程中的应用做了介绍。他提到,国际工程市场普遍采用多级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投资、承包及分包等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纠纷,仲裁+ADR组合是国际工程最常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中国工程企业的国际化市场潜力巨大,中国商事调解也应该积极走向国际化,助力企业息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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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振安认为,我国调解制度的设置应该允许个人调解,而不仅仅是机构调解,我国未来制定调解法应该明确仲裁和调解的衔接模式,调解要走群众路线,调解制度要与国际接轨,需要在合同中增加调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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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中国区首席代表张寸渊指出,商事调解是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重要方式,在当事人关系尚未完全破裂的情况下,调解有助于双方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的费用解决争议,并最大限度保护双方的商业关系。商事调解的发展,客观上会分流一部分原本会选择商事仲裁的用户。对此情况,仲裁机构应当理性应对。一方面,用户的需求是多元化的,在快速发展的商事争端解决的市场中,出现更多为细分群体提供服务的机构是必然的,最终用户将从市场竞争中获益。另一方面,机构管理的商事调解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时间积累用户口碑。目前,商事仲裁仍然是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首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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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陈发云就《此调解非彼调解:国际仲裁程序中调解的差异与趋同》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我国的“调解-仲裁”模式和新加坡的“仲裁-调解-仲裁”模式之间存在差异,在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背景下,我国的商事调解需要考虑与国际调解模式的适当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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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协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高永香认为,我国应当在遵守国际规则方面做出表率,进一步完善国内商事调解制度,厘清仲裁与调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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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外事委员会副秘书长刘润东回顾了自己一年前亲历《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的台前幕后故事,表示未来将在国际调解事业的发展上继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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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副主任姚佳主持了议题二“中国商事调解制度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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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专职审委会委员王怀勤提到,不同调解组织因为成立的依据不同、调解员来源和构成不同,受理纠纷争议应该根据纠纷类型、法律关系复杂程度、争议标的额度等需要进行区分。在经费保障方面,人民调解是由政府负担的;而商事调解、行业和专业调解是走市场化的,完全由调解组织自行负担,收费问题需要明确规定。目前亟需政府扶持,特别是办公场地,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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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法律谈判研究会会长侯佳儒认为,从争夺中国话语权、讲中国故事、化解中美贸易争端和培养专业化的人才等方面考虑,国家应该尽快出台调解立法。调解本质上是第三方介入下的谈判,应注重谈判与国际争端研究以及谈判的思维介入国际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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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冯晓光提到,非诉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省时省钱。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法院的审理速度决定了涉案企业的回款速度。社会需求正是非诉调解发展的机遇。调解具有审判不具备的优势,其增进沟通和解决方式灵活的特点,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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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巍认为,公约的执行会遇到一些与法院相关的程序问题,如调解立案后是否可以在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哪个庭来处理国际和解协议的执行及内容确认,还有非金钱给付义务如何执行等问题。最高院也应收集和解协议执行的情况,为实务界提供执业指引,为理论界提供研究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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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炯认为,需要解决调解员的专业化的问题,相对于法律思维,调解员的商业思维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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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主任殷实认为,大型公司通过诉前调解的周期加强诉讼结果的分析和预判,以此来确定企业接受判决还是调解更加有利于公司期望的结果,中小企业因为法务职能的不足,更希望由调解机构给予司法领域的评估建议,以此来决定如何解决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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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助理研究员傅攀峰提到,《新加坡公约》实际上鼓励私人调解,国际商事调解程序不依附机构,国际和解协议不依附公权力,甚至排斥法院的介入,比《纽约公约》走得更远。此外,中国商事调解与商事仲裁在立法上应当注意可调解事项与可仲裁事项的对接,促成商事仲裁与商事调解在争议受理范围上的统一,为发挥“仲调结合”的优势扫清前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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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毛晓飞主持了闭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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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会长翟晶敏表示,今天的会议不仅是研讨,也是凝聚了共识,中国的商事调解要走开放的道路。

法制网总裁万学忠表示今天的会议十分成功,《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中国的落地将涉及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协同合作,法制网将为公众更多地了解《新加坡调解公约》和商事调解尽一份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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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副所长柳华文总结认为,会议取得了预期效果,未来国际法学者们在研究《新加坡调解公约》时会涉及到签署、生效以及批准等重要事项,很多人可能都会想起今天这个具有历史意义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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